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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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厦府办(2023)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6H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2.1海上应急指挥部2.2运行管理机构2.4应急指挥机构与应急工作小组2.5辅助机构2.6现场指挥(部)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8各区政府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来源与监测3.2预
2、警信息报告与发布3.3预警预防行动3.4预警终止3.5预警支持系统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5.应急响应和处置5.1海上遇险报警5.2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5.3险情评估与处置5.4先期处置5.5分级响应5.6现场指挥部的行动5.7现场指挥的行动5.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5.10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5.11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理6.2社会救助(济)6.3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处置6.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3宣传、培训与演习7.4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
3、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奖励与责任追究8.4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名单附件2厦门市海上搜救专家组人员名单附件3险情报告表附件4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任务协调书附件5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附件6指定搜救力量统计表附件7厦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附件8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体系图附件9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10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图附件11海上突发事件指挥系统图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机制,积极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扩展,最
4、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2工作原则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1.3编制依据1.3.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1983年第4号主席令,经2021年第79号主席令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5、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9号)(7)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令十三届第88号)(8)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9)54号)(9)发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3月1日起实施)(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1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9年印发)(12)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0年印发)(13)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12月印发)等1.3.2国际公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3)1979年国际海上
6、搜寻救助公约(4)国际民航公约等1.4适用范围1.4.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为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沿海海域。具体为下列界线之间的沿海海域(附件7.厦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1)北界线(厦门泉州搜救分界线):以24。34,56.66,N118o20,56.2以E为起点,并连接2434,25.19N118o20,58.06,E、2434,12.31N118212646E、2434,12.31N118o2225.27E、2433,35.88N118o25,52.02E四点连线,再沿118。2552.02
7、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428,00N118o25,52.02E处,再向正东延伸之纬度线。(2)南界线(厦门漳州搜救分界线):以厦漳两市行政区划入海点(2427,59.7N117o56,58.52E)为起点,连接24。27,41.13wN117o56,52.18E、2426,43.72N117o56,52.18E、2425,49.55N117o592.39E、242527.95N118o0335.54E、2424,31.45N1180514.63E、2424,10.83N118o06,07.54E、2423,10.68N118o07,06.62E、2417,50.00N118o10,53.00E
8、八点,再沿着118。1053.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416OO,N118o10,53.00E处,再向正东延伸之纬度线。1.4.2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1.4.3上级搜救机构指定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或配合的应急反应行动。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厦门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海上应急指挥部、运行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及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工作组、技术咨询机构、现场指挥(部)、海上救助力量和其他应急力量等组成;搜救专家组、社会技术咨询机构作为搜救辅助决策和咨询机构(附件&厦门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图)。各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搜救应急行动进
9、行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2.1海上应急指挥部2.1.1市海上搜救中心设立海上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任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厦门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厦门港口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的市直部门和中央驻厦单位领导组成(附件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名单)。2.1.2应急指挥部承担我市处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0、(1)统筹研究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搜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2)负责搜救中心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修订和管理;(3)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预算;(4)启动本预案后按应急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协调应急行动,指定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救援力量;(5)与相邻区域的有关机构建立应急协作机制;(6)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搜救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工作:(7)组织召开成员单位搜救工作会议和搜救联络员会议;(8)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2运行管理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业搜救协调员,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
11、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挂靠厦门海事局,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厦门海事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厦门海事局归口部门领导兼任.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3)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4)编制、修订具体处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5)负责险情事故和搜救情况的上报和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搜救行动的总结评估;(6)完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2.3成员单位及职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
12、关的市直部门,中央、省驻厦单位,有关部队和各区政府等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应急响应制度,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并结合海上搜救工作实际,承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搜救和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参加搜救中心组织的联合演练、演习、培训,为担负应急行动的船舶配备所需的资料、设施设备;当市海上搜救中心实施海上搜救行动时,成员单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履行搜救义务和工作职责。2.3.1厦门海事局:负责对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开展海上搜救突发事件
13、先期处置;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建立海上应急通信渠道,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2.3.2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调用和协调相关应急救援资源和队伍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商请厦门警备区协调驻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协调获救人员的应急救助.2.3.3厦门港口局:负责协调港口码头、设施、资源的调用,协调拖轮参与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搜救需要,及时调整港口生产计划;按照职责为搜救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相关保障;邮轮及客船应急时,协助陆地上人员接收和转移工作。2.3.4市台港澳办:负责涉台港澳政策把关,以及与台港澳有关方面的联系、接待事宜,指
14、导和协调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返程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2.3.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陆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为跨地区海上搜救行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为死亡人员出具死亡鉴定书提供便利。2.3.6市民政局:负责遗体善后处置工作,获救生活无着落人员生活救助。2.3.7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日常及应急搜救资金保障。2.3.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核实污染清除与损害情况;协调沿岸污染清除工作。2.3.9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本市交
15、通局系统各单位的交通资源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2.3.10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协调口岸通关手续,为海上应急行动涉及救助设备、船员、旅客或获救人员入出境提供便利。2.3.11市文旅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及附近由旅行社组织的受影响旅游人员安置与疏散工作。2.3.12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指导,协助做好海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陆上转运及收治工作。2.3.13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及协调组织厦门籍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的海上搜救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监测海浪、潮汐和海温等信息,提
16、供实时观测数据及海洋预报信息;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海上遇险设施及人员漂流轨迹预测信息;负责对油污染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的举证、索赔工作;渔业应急通信24小时保持有效值守,负责与渔业船舶的海上搜救通讯。2.3.14厦门海关: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以及涉及的船员、旅客和获救人员行李物品进出境提供便利;对海上救助过程中获救的财物处置提供便利:对入境的船舶、船员、旅客进行卫生检疫查验。2.3.15厦门边检总站:为海上应急行动涉及船员、旅客或获救人员入出境提供便利。2.3.16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参与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通知民航有关单位为参加搜救的航空器优先提供
17、航空运输保障,及时提供航空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2.3.17民航厦门空中交管站:负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助空管保障工作;为专业救助航空器日常参加海上搜救、训练提供便利。2.3.18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响应的气象技术支持: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2.3.19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为海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2.3.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船舶火灾灭火救援的技术指导,指派力量参加救助,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2.3.21厦门海警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相关舰船、设施参
18、加海上搜救行动,并维护海上救助现场治安秩序管理和警戒等任务;负责对管辖海域内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等保安、暴力事件及搜救中的治安事件处置;负责对海上人员失踪事件调查;负责对海上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对发现的死者是否涉及刑事进行排查。2.3.22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海上搜救时保障无线电频率安全,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频率。2.3.23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做好专业救助船的值班待命工作,及时通报值班救助力量动态;收到搜救指令,经科学评估后及时派出救助力量执行搜救行动。2.3.24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做好专业救助航空器的值班待命工作,及时通报值班救助力量动态:接受搜救中
19、心指令,经报请上级批准后负责海上发生险情事故船舶、设施、人员的飞行搜寻救助任务。2.3.25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厦门航标处:为应急处置提供导航相关技术支持:如遇海上突发事件需要设置或撤除应急专用航标、虚拟AIS航标时,航标处予以支持,并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2.3.26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厦门通信中心:协调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对事故水域应急测量测绘;为参与搜救的船艇、设备提供及时更新的电子海图及纸质海图等基础资料;对海上应急通信提供支持保障。2.3.27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制定分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分中心经费预算,承担本分中心海上搜救、协调和指挥工作,组织分中心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和培训工作。2.4应急指
20、挥机构与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应急指挥部、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及应急工作小组等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处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时,可视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与任务如下:2.4.1信息处理组:由厦门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分析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承办市搜救中心应急响应指令的下达、跟踪和记录工作。2.4.2评估咨询组:由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相关专家、市政府聘任的搜救专家组和社会技术咨询机构组成,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海上应急行动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2.4.3应
21、急行动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2.4.4警戒监测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厦门海事局、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安排执法船艇现场进行警戒,并对火灾或爆炸、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监测监视,并提供现场信息必要时承担现场疏散、撤离工作。2.4.5医疗保障组: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2.4.6信息发布组: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厦门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2.5辅助机构2.5.1为保证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科学化,由市海上
22、搜救中心聘任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气象、环保、石油化工、航运、海洋与渔业、船舶建造检验、化学品研究与管理等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附件2J夏门市海上搜救专家人员名单),根据任务需求组建搜救专家组。搜救专家组对海上应急行动、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修订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2.5.2相关技术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必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与技术咨询机构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2.6现场指挥(部)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部)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定以属地为
23、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以下工作:2.6.1承担现场搜救行动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2.6.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2.6.3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搜救方式,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2.6.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阶段搜救应急行动的措施、中止或终止行动的建议。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7.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1)专业救助力量:交通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和驻厦船艇;交通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及其航空器。(2)公务救助力量:应急、公安、海洋、渔业、消防、港口、海关、海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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