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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基层检察机关院领导办案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情况报告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办案专门作出规定,特别强调了上述院领导要以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身份办理案件,并承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的办理工作。该规定将检察机关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制度从之前的必须办案”深化为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然而,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领导办案制度落实存在一定偏差,入员额院领导花费大量精力办理常规案件的现象客观存在。因此,在实践中不断推进院领导办案制度完善,持
2、续深化院领导办案工作,确保入员额院领导办案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对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院领导办案制度化、常态化依据检察机关入员额院领导是检察官队伍里的中坚力量。院领导办案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入员额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案件,实质上是检察机关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具体举措,也是司法责任制深化落实的具体方式。其目的在于有效保证入员额院领导作为检察机关“关键少数”,发挥示范、引领、表率的作用,从而推动司法责任制的深化落实,提升检察办案的整体质效。(一)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推动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化、常态化的原动力检察机关谁办案谁负责、
3、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原则,高度概括了检察机关权责统一的权力运行制度规范。依据这一原则,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要以办案”为前提,包括入员额院领导在内的全体检察官作为办案主体对案件负责,必须要以亲历办案”为要件。作为检察机关的关键少数”,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负有参与具体诉讼案件及法律监督案件的办理、依法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既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因此,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必须持续推进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化、常态化。只有入员额院领导严格按制度规范办理案件成为常态,基于案件的实质性
4、办理,司法责任制在检察机关领导群体中得以落实才具有基础条件。否则,领导干部对其所办案件质量负责根本无从谈起。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承办案件占检察办案总数的XX%以上,严格落实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对司法责任制在检察机关中的落实影响重大。(二)入员额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质是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类型多样、难易有别。提升办案工作质效,既要办好每一件小案、简案,更要办好大案、繁案、难案。一般案件的办理,经过遴选入员额的每一名检察官都能胜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需要承办检察官具备更加专业的办案能力、更加高超的办案
5、技巧和更为全面的业务素养,否则可能出现瑕疵案、问题案,甚至冤案、错案。而这些情况的出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同时,还会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所以,由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的入员额院领导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既是其职务职责所在,更是保证办案工作高质效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三)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入员额院领导带头示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的责任,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目标所在。新形势下,落实党中央部署,推进新任务落地
6、,实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官的能力提升是关键。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队伍的整体能力水平与推进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的要求,客观上存在差距。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一部分检察官并不能完全胜任。入员额院领导要充分履行办案职责,有效发挥自身能力优势,承办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以保证案件办理的优质高效,也为其他检察官提供示范,从而推进办案工作质效和检察官队伍整体能力的提升。二、基层检察机关推动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化、常态化的现实困境自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完善院领导办案工作机制,强化对院领导办案工作的管理,有效推动院领导办案制度落实,入员额院领导办案成为常态。
7、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面临一些现实困境,院领导办案实际与制度要求仍有差距。(一)入员额院领导被当成普通办案力量,简案充数现象客观存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均对检察机关入员额院领导办案数量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文件,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了院领导办案的类别和数量规则,规定院领导办案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有效保证了院领导办案制度的整体落实。因此,很多检察院执行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制度规定,组织院领导
8、开展案件办理,首先考虑的是数量达标和类型合规。自2019年以来,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每年办案数量均保持一定规模,连续4年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数量占年度办案总数的比例均在x%以上,最多的2022年达到xx%,院领导办案数量总体超过规定标准。入员额院领导办案保持数量规模,但案件难易程度却参差不齐。一方面是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总体以简案居多;另一方面是要保证办案数量达标并兼顾案件难度,对入员额院领导的时间、精力要求极高。为保证办案数量达标准,入员额院领导会优先考虑完成办案数量任务,于是一些相对简单、典型性不强和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被分到了入员额院领导的手中。2019年至2022年
9、,入员额院领导除办理一审公诉案件、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未检综合保护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相对复杂的类型案件外,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收监执行案,纠正违法案,司法救助案等比较简易的类型案件数量也占一定比例。最多的是2021年,办理了XX件,占院领导办案总数的xx%。这种办简案以保证办案数量达标的情形,与院领导办案制度要求、标准是不相符的。入员额院领导被当成“普通办案力量“,也违背了院领导办案制度的本意和初衷。(二)办案亲历性不足,案件办理与“求极致要求存在差距每一类司法案件的办理,都有法定的程序和规范,所有检察官办案都必须严格按制度规范进行。入员额院领导办理案件,
10、除了对案件本身的难度、处理意见的精准性有严格要求,对程序的规范性同样有严格要求。这是院领导办案制度本身所蕴含的重要内容。因为入员额院领导办案要具备示范性和引领性,而示范的重要指标包括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和对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入员额院领导在办案工作中,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查、办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涉案证据,直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主张、理由、依据和辩解,亲自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处理。但实践中,由于岗位工作任务的繁重和承办案件数量较多,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往往不能做到全程参与,主要是以参加重要办案环节、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等方式参与案件办理,更多办案工作由办案组其他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完成,
11、入员额院领导办案的亲历性不足。这种现象,必然会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继而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办案工作与“求极致”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三)院领导办案的示范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检察机关院领导办案制度,要求入员额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既是院领导办案的难度标准,也是领导发挥示范、表率、引领作用的前提要件。院领导办理难案、繁案,充分体现了院领导担重任、负重责的担当与作为。所办案件程序标准、规范正确、质优效好,才能为其他办案检察官提供示范。但实践中,由于办案数量压力较大,院领导办理的很多案件并不具备典型性,办理的过程也没有突出示范标准,影响了院领导办精品案件要求的实现。院领导“办普通案”和“普通办
12、案”现象的存在,让院领导办案制度的作用价值“打了折扣”。院领导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院领导办案的公信力”。三、院领导办案示范性、引领性不足的原因解析领导干部办案制度落实有差距,办案示范引领效果欠佳,关键少数,作用发挥不充分,既有之前检察办案模式“惯性持续的原因,也与各地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以及入员额院领导自身情况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有偏差,相关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一)对院领导办案量的理解有偏差从目前的情况看,各级各地检察院在执行院领导办案制度、推进院领导办案工作的实践中,对入员额院领导办案情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13、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行定期通报制度。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时段每名入员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类型、总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量、数量达标情况等。这种监督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督促入员额院领导落实制度规定,切实承担办案工作,保证办案数量;同时也能够纠正入员额院领导误把保证完成数量任务作为自身办案工作的价值首选,对院领导办案“量”产生的理解偏差,形成以量论好坏的粗放式评价标准。(二)对领导干部办案亲历性认识不够领导干部办案是落实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检察办案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从落实院领导办案亲历性要求的实际情况看,并没有真正做到把司法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紧
14、密联系起来。特别是在入员额院领导以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身份承办案件方面,需要通过亲历性办案以保证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精准把握,并依法作出决定,从而达到司法责任明确、司法质效提升的目标。但实践中主要是着重考虑如何完成办案任务,至于工作的精细度、亲历度问题,因为首选办案数量而被压缩,客观上无法保证检察办案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三)院领导办案工作的内控制度刚性不足领导干部作为特殊群体”,所承担的繁重事务影响和制约其亲历办案效果。基于此,在对入员额院领导办案工作开展监管的实践中,各级检察院往往选择“迁就”入员额院领导的实际困难,对亲历性事项的强制规定少、要求松,这就造成了院领导办案以事务繁重为由,对未亲力
15、亲为办理的案件予以背书的现象出现。甚至出于为防止和减少责任风险考量,不办难案繁案,导致“办挂名案”“挑案办”等情形的出现。四、深化院领导办案制度,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的路径思考基于前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在强化院领导办案制度价值认识的基础上,从完善院领导办案工作机制着手,推动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的科学运行,以促进院领导办案示范引领表率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深刻认识亲历办案的重要意义入员额院领导作为检察机关的管理者,对全院的检察业务负有指挥、监督的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首先是检察官,其法律担当是办案。入员额院领导办案既是角色定位,也是职业回归、职能体现。入员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既能发
16、挥示范引领作用,又能体现责任担当。确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亲历性和真实性,是司法职能的彰显,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推进检察队伍整体能力提升的有效举措。入员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有利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和检察工作质效提升,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刻认识检察机关院领导亲历性办案的重要价值,把加强院领导办案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统筹考虑,通过深化院领导办案工作,切实促进“关键少数”充分发挥示范、表率、引领作用,推进检察队伍整体履职能力的提高,从而为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打好人才基础。(二)健全科学管理和评价机制围绕推进院领导办案制度的深化落实,要针对院领导办案的现实困境完善机制,通过科学的制度促进院领
17、导办案工作发展。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任务。当前对院领导办案数量指标的设定,主要依据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以普通检察官办案平均数量为计算依据,以比例折算方式来设定院领导的办案数量指标。这种方式对于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同一检察院分管不同部门的院领导,会造成办案数量指标任务的差异较大。基于此,应当改变这种数量指标设定方式,由各级各地检察院根据近年办案实际,区分入员额院领导的岗位职责,于年初对各入员额院领导当年的办案数量任务进行测算,报上级院审核备案后实施。办案数量任务总体保持一定规模,且具体到不同院和同院不同人时保持大致平衡,从而保证院领导办案任务的整体科学合理。二是进一步严格制定院领导办案类型清单。对
18、各业务条线案件类型进行梳理分析,制定更为严格、规范的院领导办案类型清单。明确院领导办案应当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类型案件为主,同时综合考虑上述类型案件中的重、难、繁、新案件。对不属于上述类案和不具有上述特点的案件,一律列入负面清单,严格控制办理。三是细化院领导办案的亲历性事项。以制度形式对办理各类案件的亲历性事项予以明确。如阅卷、讯(询)问、出庭、听证、宣告、听取当事人意见、制作审查报告和重要法律文书等,严格要求必须由办案院领导以承办检察官身份亲自完成,以保证办案工作的实质化和作出决定的精准无误。四是建立院领导办案的专门检查制度。由上级检察院定期组织对院领
19、导办理案件的情况开展检查,以强化对院领导办案工作的管理,促进院领导办案各项制度、规定的严格执行。(三)不断优化关键少数的履职环境检察机关入员额院领导的主责主业包含对业务、事务、队伍等的管理和案件办案。做到二者平衡是检察机关“关键少数充分发挥职能所追求的目标。保障院领导干部必要的办案时间,突出院领导办理案件的示范作用,需要不断优化其履职环境。一是完善助理制度。对检察官助理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对于入员额院领导的助理岗位,除按规定承担辅助办案的职责外,同时考虑承担行政工作助理职责,使之与院领导形成更加严密的“工作组织”,最大限度达到同频共振,为院领导办案提供更加有力的辅助。二是探索实行均衡分案模式。对入员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以指定分案为主要分案方式。根据每年办案任务的实际情况,把院领导办案的任务大致确定到具体时段,以保证办案时间分配的科学合理,实现办案与其他工作的错峰”,避免案件堆积、事务扎堆。深化司法责任,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落实凡是进入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要求。要抓住院领导这个“关键少数”,推进院领导办案制度落实,组织入员额院领导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突出入员额院领导的标杆作用,强化示范引领,进而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新的动能,促进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效的不断提升,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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