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 “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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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取得办学许可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三)
2、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人承诺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将于年月日(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人:日(盖章)年月(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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