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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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2)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
2、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
3、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2)无车承运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
5、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3)纳税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6、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II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注册为该平台会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
7、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8、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涉税事项的办理: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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