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鸡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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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鸡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鸡民规2023)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鸡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鸡西市民政局2023年IO月9日鸡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依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的通知(黑民规(2023)1号)
2、、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黑民规(2023)3号)等文件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全面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籍限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一名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及以上,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兼得。经常居住在城市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申请受理工作委托给村(居)民委员会,不得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
4、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己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
5、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已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或患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四)成年无业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声明对所提供信息负法律责任;(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
6、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1。0%及时受理提交的申请,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申请人应按规定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条健全近亲属备案制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干部近亲属信息台账,对于己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备案。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
8、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人员,其收入原则上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可根据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其工资收入。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核算申请家庭收入。(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
9、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在同等条件土地上的平均产量推算。养殖业、采集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采集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度平均产量推算。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却拒不接受产业就业扶持的,其收入按上年度当地城乡居
10、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按当地市场平均收益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四)转移净收
11、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住房公积、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按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且实际执行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或未实际执行的,要按照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定的数额计算;无
12、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或未实际执行的,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能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数额认定。其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时,供养人是兄弟姐妹或月净收入低于6000元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其供养费收入可豁免,供养人不符合豁免条件的,要依法据实计算。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二)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三)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四)独生
13、子女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五)由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边民补助、社会救助各类款物;(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等。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七)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
14、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九)不符合当地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家庭成员虽然有劳动能力,但确需照护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而实际未就业的,应据实认定其收入。第十五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的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下列支出应当纳入刚性支出扣减范围:(一)因病支出。包括医疗和照护费用支出。其中,医疗费
15、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及在定点药店购买的用于家庭成员疾病治疗的药费支出等,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因病照护费用支出指家庭因没有能力照护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鸡西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患病人员,而采取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方式为其提供社会化照护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托养机构或照料服务人提供的票据或承诺认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因残支出。包括康复和照护费用支
16、出。其中,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认定。残疾照护费用支出指家庭因没有能力照护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家庭成员(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一级的视力残疾),而采取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方式为其提供社会化照护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托养机构或照料服务人提供的票据或承诺认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因学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公办及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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