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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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Ill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本县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放租
2、赁补贴,实施公租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县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动态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第五条政府在土地、财税、信贷政策方面支持公租房建设(筹集),通过地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自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筹集),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六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统筹管理的公租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县公租房保障需求情况,制定房源轮候、分配计划并统筹安排使用;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委、人才工作、发展改
3、革、资规、财政、税务、人社、统计、民政、公安、市监、社保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二章房源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发改、财政、民政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县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公租房保障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县公租房房源建设(筹集)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政府统筹管理的公租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国家及省政府对公租房销售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公租房的房屋性质。第十条新建安居房项目可配建公租房,具体配建
4、比例和管理方式由住建部门商发改、资规、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本县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房困难。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二)身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不含国家机关编制内公职人员);2 .申请人为本县基层教师或卫生技术人员,且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或已承诺在本县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3 .申请人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工
5、作(不含国家机关编制内公职人员)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4申请人是本县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或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5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条件。(三)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家庭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拥有财产(含公司资产)价值不超过我县上一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第十二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公租房:(一)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
6、被取消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不满5年。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十三条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孤儿或年龄届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鼓励和提倡单身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拼租,拼租的公租房套内人均住房面积应超过15平方米。第十四条申请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基本情况(家庭人数、婚姻状况)。(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
7、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四)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五)其他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必要材料。第十五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公安交警、金融、乡镇社区有关单位进行核实。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一)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大数据核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二)出具初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审
8、核等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第十七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一)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二)公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后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在申请者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和县政府网站、电视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三)核准登记。如公示无异议,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将申请人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审核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
9、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并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本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第二十条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有效期为5年。公租房保障对象可在其有效期限满前6个月申请延长其资格,申请程序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延长期限自其有效期满计算为5年。第五章实物配租第二十一条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十二条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属于政府产权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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