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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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现代会展业与四川优势产业的深度融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境内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会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本省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以市场
2、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数字化为方向,加强产业联动、地区联动,倡导会展业创新和产业融合,提升我省会展城市体系能级。第五条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协调和推动展览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指导、督查和总结。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扶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第六条商务部门是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外事、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经合、知识产权、海关、贸促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
3、关工作。第七条本省与会展业相关的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统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瓮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本省会展行业组织应当鼓励和帮助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取得国际认证。会展行业组织应建立绿色会展监测评价体系,引导会展企业利用智能、绿色和低碳环保技术举办会展活动。第二章促进与发展第八条省商务部门负责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基础设施专项规
4、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促进会展业与城市建设、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商贸金融、交通物流等规划有机结合。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经信、广电等部门应当支持会展基础设施以及交通、餐饮、住宿、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持品牌会展培育、重大会展活动、会展业统计监测、宣传推广、产业联动、调查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各级各部门与会展相关的促进资金应对会展业给予支持。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第十一条鼓励涉会展业相关部门制定政策
5、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第十二条商务、经合等部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商务部门培育名企、名馆、名展和会展创新发展引领区,构建产业链条完整、基础设施完整、生产生活配套完善的会展产业生态体系。第十三条支持各市(州)结合地区特色产业,创新会展模式,举办与特色产业契合度高、辨识度强的自有品牌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四条支持本省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境内举办规模大、影响力强、时代主题鲜明的会展,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第十五条支持行业
6、组织、院校、科研和培训机构与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联合培养会展业人才。支持高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引入国内外高等教育资源,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机构。支持会展企业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省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子女入读等方面提供支持。第十六条鼓励会展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举办网上会展活动,积极探索线上线下双线模式创新发展。鼓励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会展场馆所在地有关部
7、门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共服务智能化。第十七条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本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会展生态体系。支持绿色场馆建设,发展会展业绿色制造、绿色采购、绿色搭建和绿色服务,鼓励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及可循环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第三章服务与备案第十八条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化会展政务服务流程,提升一站式服务效率。第十九条举办会展活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一)以名义在国内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省商务主管
8、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市(州)或县(市、区)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举办涉及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省外事和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会展活动,举办地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卫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出入境通关、检验检疫便利等服务。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时,举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一)会展实施方案(含会展活动的名称、举办单位、举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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