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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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1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Fl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Fl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2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3行政许可条件1 .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 .有必要的资金;5 .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4不予许可情形1 .拟设立地不具备相关条件;2 .信教群众较少;3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5申请材料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3、2 .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人员证书);5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2 .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3 .宗教业务处室审查:4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5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6 .送达;7 .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1法律依
4、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2政策、技术、数
5、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3行政许可条件1 .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 .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 .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4不予许可情形1 .不符合城乡建设有关要求;2 .破坏本宗教习俗;3 .无合法资金来源。5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寺观教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或者租房协议;5 .寺观教堂管理组
6、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6 .建设资金说明。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2 .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3 .宗教业务处室审查;4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5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6 .送达;7 .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1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7、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2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3行政许可条件1 .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2 .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3 .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4 .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
8、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6 .布局合理。4不予许可情形1 .当地信教公民愿望不强烈:2 .造像不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3 .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收益不符合有关要求;4 .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造工作提出异议。5申请材料1.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可行性研究报告);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3 .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4 .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5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
9、、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6 .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7 .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8 .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2 .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3 .宗教业务处室审查:4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5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6 .送达;7 .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即办件。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
10、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
11、目目录(共计82项)第64项。2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3行政许可条件1 .拟设立地信教外国人较多且有设置的必要;2 .有能够主持集体临时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3 .拟成立的管理组织符合有关要求;4.拟设立地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宗教活动要求。4不予许可情形1 .拟设立地外国人数量较少或设立地不具备相关条件;2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5申请材料1 .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申请书;2 .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基本情况;3 .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管理组织及活动召集人的基本情况;4 .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可行性说明。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2、1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2 .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3 .宗教业务处室审查;4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5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6 .送达;7 .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审批1法律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13、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2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2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3行政许可条件L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
14、课程设置计划;2 .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3 .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4 .有教学任务和办法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5 .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老师和内部管理组织;6 .变更理由充分、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程序合法、操作性强,有具体工作方案。4不予许可情形1 .非全省性宗教团体申请成立的;2 .已设立了本宗教的宗教院校。5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宗教院校拟设立、变更、合并、分设或终止事项的说明及具体操作实施的工作方案(计划)。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2 .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3 .宗教业务处室审查;4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15、复核;5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6 .送达;7 .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即办件。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它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它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
16、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第十二条汴.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3.国务
17、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8项。2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3行政许可条件L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2 .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3 .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4不予许可情形1 .所携带的宗教用品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2 .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单位或个人;3 .未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5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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