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导则(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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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修编)海南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1 .总则1.0.1为加强海南省水务(水利、市政给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水务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导则。1.0.2政府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能,政府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质量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质量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1.0.3本导则适用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
2、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水务工程可参照执行。1.0.4海南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下称监督机构)代表省水务厅履行本级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水务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加强对本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1.0.5大型工程应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型工程根据需要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小型工程可捆绑打包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1.0.6水务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下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1.0.7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
3、参建单位是水务工程的责任主体,其中项目法人负首要责任,其他单位各负其责;上述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1.0.8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自身对工程应负的质量管理责任。1.0.9工程质量监督除应遵照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 .术语和定义2.0.1【水务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包括农村饮水及污水工程)等的涉水建设工程。2.0.2【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务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
4、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务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2.0.3【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2.0.4【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2.0.5【质量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2.0.6【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等相关从业单位。2.0.7【质量行为】是指在水务工程建设过程
5、中,责任主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8【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具体水务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的,对该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2.0.9【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包括质量飞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的随机检测。2.0.10【竣工抽检】是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2.0.11【第三方检测】由项目法人委托的,未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6、任务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为第三方检测。2.0.12【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省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2.0.13【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2.0.14【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2.0.15【工程项目】指独立立项的、能整体发挥综合效益的工程。2.0.16【单项工程】指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具有共同功能属性的建筑物的集合
7、体。2.0.17【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2.0.18【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2.0.19【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2.0.20【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2.0.2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2
8、.0.22【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人工砂石骨料和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3 .基本规定3.0.1水务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1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的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等。3.0.2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2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4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5检查
9、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6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7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3.0.3质量监督单位权限1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对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通知采取纠正措施,对质量安全有严重隐患时,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3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3.0.4质量监督基本程序质量监督程序一般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受理与办理、制定质量监
10、督计划、质量监督事项告知、项目划分核备、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等级备案与核备、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等。3.0.5质量监督工作方式1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2质量监督单位对一般水务工程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对大型、重要或技术复杂的水务工程可视情况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成员不宜少于3人。3.0.6质量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1持有相关工作证件;2项目站负责人及质量等级核备人员,应具有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经历;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4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11、,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3.0.7质量备案与核备质量监督单位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等进行备案。质量监督单位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进行审核并备案。3.0.8质量监督期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单位发送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保质期结束之日止。4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4.0.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未申报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市政给排水工程需与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4.0.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由
12、项目法人直接向省水务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其它项目,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0.3项目法人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海南省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一式三份(见附录1),包括:项目法人申报项目质量监督的请示及质量监督申报书的电子文档;项目划分的请示(水利类)或项目法人对项目划分的审批(市政给排水类);2项目法人单位申报项目划分的请示纸质文件及项目划分表的电子文档;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地质勘察报告、图纸原件及批复文件(复印件);4项目施工图、施工图预算;5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13、原件);6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7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8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含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9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单位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录2):10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4.0.4首次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包含全部建设内容的,项目法人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4.0.5分期或分年度实施的H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质量监督单位报送相关补充资料。4.0.6质量监督单位
14、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并以文件形式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录3)o4.0.7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项目法人进行处罚,同时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制定已完工程的检测方案,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测,并提交质量评价报告。5 .项目划分核备5.1 项目划分核备的主要依据5.1.1 水务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质量管理以及阶段验收时分部工程质量评定。5
15、.1.2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参照SL176的相关规定。5.1.3 市政给排水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和检验批划分原则参照GB50268的相关规定。5.1.4 水务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交通、电力、通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并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5.1.5 临时工程不纳入项目划分确认内容,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水利、市政和其它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同时报质量监督单位核备。5.2 项目划分核备程序5.2.1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项目划分
16、,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单位确认,大型工程可分阶段报送与确认项目划分。5.2.2 质量监督单位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予以备案,并将核备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如审核有异议,应通知项目法人进行调整。核备的主要事项包括:1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2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4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执行的技术标准。5.2.3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明确重要
17、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由项目法人将单元工程划分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单位备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单元工程划分按SL631SL639规定执行;市政给排水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规定执行。5.2.4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质量监督单位核备。5.2.5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
18、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价)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统一格式制定相应质量评定(价)表格(包括单元及其工序表格),并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单位批准后执行。6 .质量监督程序6.1 .1质量监督部门在受理质量监督工作后,应组建2名以上监督员(其中1人为组长)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6.2 质量监督计划6.2.1 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及时收集施工组织设计、法人验收计划等相关资料,编制项目质量监督计划(见附录4),并印发项目法人。6.2.2 质量监督计划应详细具体,对各个阶段主要工作进
19、行规划,包括质量监督程序、方式、内容,到位时点、工程质量的核备、组织形式与人员安排。6.2.3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既要符合一般规定,又要有针对性,体现差别化管理,同时还要有可操作性。6.2.4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监督计划及时开展质量监督工作。6.3 首次监督工作会(或监督交底)6.3.1 建设工程开工当日或不得迟于开工后14日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施工现场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人员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1介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人员;2了解监督项目基本概况及有关建设程序情况;3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4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监督工作事
20、宜;5核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6核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及相关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取样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见证人员等监理人员到位情况;7核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审核签字情况;8向建设单位签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6.3.2 首次监督工作会议结束后应形成首次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监督检查记录。首次会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或管理制度不健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配齐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限期改正。7 .质量监督检查7.
21、0一般规定7.0.1质量监督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计划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重点,并在开工初期将质量监督计划发送项目法人。7.0.2质量监督单位在受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及时将质量监督事项(质量监督权限、质量监督方式、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对参建单位配合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等)告知参建单位。7.0.3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单位提供工程相关建设方案、进度安排、设计变更及验收计划,以便质量监督单位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工作。7.0.4质量监督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工程实体质量
22、进行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初期,应做好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7.0.5质量监督单位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宜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活动。7.0.6质量监督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委托咨询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开展质量评估。7.0.7质量监督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5C)。7.0.8对质量体系不完善、质量体系运行不正常、质量行为不规范、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较多或严重的项目及其责任主体,质量监督单位应加大监
23、督检查力度和频次。7.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7.1.1 项目法人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项目法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抽查表(见附录61)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项目法人是否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数量、职称和专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2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制订和完善,主要包括质量责任制、质量评定、工程验收、设计变更、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等;3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开展第三方检测。7.1.2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场服务体系抽查表(见附录62)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成立了项目组或明确了主要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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