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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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前百为做好苏州市城市更新领域的消防设计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44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在城市更新领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城市更新使建筑获得新的使用功能、提升建筑品质,正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形式。由于历史发展阶段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很多既有建筑消防设计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为解决此问题,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消防
2、救援支队成立课题组,共同开展对城市更新领域既有建筑消防设计的专项研究。课题组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了意见建议,经专家评审、报批等程序,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涉及的既有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内容,可按照本指南执行,其他情形仍应按现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指南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及负责技术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验处(地址:1号,邮箱:)。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编审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起
3、草人:杨晓伟梁国凯蔡志军朱世敏黄德祥胡忠日张勇范静华主要编审人:戴登军主要审查人:傅卫东王晓东颜洪勇朱亚明方继忠薛学斌陈礼贵马圣亮吴海卫马剑群孙业飞目录1总则12术语13基本原则13.1 民用建筑更新改造形式13.2 一般规定24建筑设计4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4.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及防火间距44.3 消防救援口及楼梯间顶部固定窗54.4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64.5 安全疏散64.6 消防电梯75消防设施95.1 消防给水系统95.2 自动灭火系统105.3 防排烟系统106电气126.1 消防电源及配电12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6.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4附录引用标
4、准151总则.为了推动城市有序更新,保障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预防建筑火灾,明确城市更新领域既有建筑的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1.2本指南适用范围: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既有民用建筑;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1.3 城市更新领域既有建筑的改造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其消防设计不应低于原标准。1.4 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均应按现行标准执行。1.5 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不能解决的更新改造项目、已经过专家评审或论证的复杂项目,其消防设计应按江苏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论证。1.6 本指南所称的“确
5、有困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经专家论证研究确定。2术语2.1 现行标准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2 原标准建造时所依据的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3 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办公楼、科研楼及公共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设置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r112的商店、餐饮等小型营业性用房。3基本原则3.1 民用建筑更新改造形式3.1.1 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形式为以下三种:1 .建筑内部装修;2 .建筑整体更新改造;3 .建筑局部更新改造。3.1.2 建筑内部装修:不改变
6、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3.1.3 1.3建筑整体更新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同时进行的更新改造活动;分为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及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更新改造两种形式。3.1.4 建筑局部更新改造:部分楼层更新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更新改造;分为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更新改造及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更新改造两种形式。改造面积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库)1/3的,应视为建筑整体改造。3.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3. 2.1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1 .商业设施
7、与商务设施(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业态功能调整或互换,如:商铺、超市、餐厅、酒吧、宾馆、旅馆、各类娱乐康体、金融保险服务、艺术传媒服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2 .公用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3 .行政办公楼、研发等企业办公楼内增设的文化配套设施或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4 .其他统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注:3.2.1主要针对3.1.3与3.1.4,不适用3.1.2。3.2.2除本指南3.2.1条规定内容外改变建
8、筑功能用途的更新改造工程,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3.3一般规定3.3.1已依据现行标准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的建筑,其更新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3.3.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整体更新改造项目,应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的技术应用。3.3.3建筑整体更新改造的项目,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分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改造前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2 .改造所涉及原标准与现行标准的差异,以及按现行标准执行的设计难点。3 .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整体建筑安全性。3.3.4建筑内部装修的更新改造项目,其相关内容应按现行标准
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执行;其他消防设计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均可适用原标准。3.3.5仅进行外立面更新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外立面改造涉及外墙保温改造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当外立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时,保留的外墙保温材料可适用原标准。2 .消防救援口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3 .除上述内容外,其余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4建筑设计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 .1.1建筑整体更新改造的工程,其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标准执行。4 .1.2建筑更新改造工程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整体更新改造的工程,建筑
10、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执行。2 .建筑局部更新改造的工程,仅改造区域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执行。3 .建筑内部装修的工程,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执行,保留的建筑构件可适用原标准。4.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及防火间距4 .2.1建筑局部更新改造及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其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及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均可适用原标准。.2.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其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及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均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当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应满足下列规定:1.可利用消防车行驶轨迹的模拟分析结果作为消防车道的改造依据。2 .当
11、救援场地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可适用原标准。3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建筑外墙上需保留原开设的门、窗、洞口时,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收到相邻建筑的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10Kwm2)o注:结合建筑内可燃物的相关特性,利用相关软件模拟计算辐射热强度。4.3消防救援口及楼梯间顶部固定窗4.3.1建筑更新改造工程的消防救援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整体更新改造的工程,应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救援口。2 .建筑局部更新改造工程,当改造区域靠建筑外墙时,消防救援口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当改造区域不靠建筑外墙时,消防救援口的设置可适用原标准。3 .消防救援口及其标志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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