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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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的通知白政规(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现将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5日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持续发挥增粮效益,依据吉林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於见(吉政办发(2021)6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2、白城市社会投资和各级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经营管护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后期经营管护,是指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移交后,对项目区建设规模内形成的新增耕地及基础设施进行长期维护和经营管理的行为。形成的新增耕地不能改变用途、地类,不能水田改旱田,不能弃耕、播荒,基础设施达到正常使用。第四条后期经营管护工作应按照“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三)部门指导、乡镇(场站)督促、项目受益单位组织实施、群众有序参与原则。第五条纳入后期经营管护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前,按照土地权属,必须征得项
3、目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场站)、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否则不予立项。第六条对于社会资本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从实施改良、培肥、种植算起,至少要连续耕种五年;社会资本方应按合同约定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缴纳承包费。对于国家试点内的改善水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年限实施种植和对项目的经营管护,合同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及时移交。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政府指定的对项目制定方案、组织招投标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的单位)会同项目区所在乡镇(场站)、村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乡镇(场站)、村委会、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四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项目承担
4、单位与项目区所在乡镇(场站)签订资产移交管护协议,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管护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对已管护移交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在承包期内要承担相应的经营管护义务。第八条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责任:(一)全面监督检查后期经营管护工作的落实。(二)全面制止后期项目弃耕、摺荒现象,使项目区新增耕地达到稳产高产,长期发挥效益。(三)全面保障所有项目后期使用水利、电力等设施正常运行。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一)负责解答项目区受益单位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一)负责解决在项目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问题。(三)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工程使用、
5、经营管护情况。第十条项目所在地乡镇(场站)的职责:(一)指导、督促后期经营管护工作的积极开展。(一)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后期管护的移交工作。(三)加强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防止耕地搭荒。第十一条项目后期经营管护责任人: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后期经营管护责任的主体单位,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为乡镇(场站)集体所有的,乡镇(场站)长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区土地为国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发包权利人(指提供土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由其发包并获得承包费的受益人)的义务:(一)负责对项目选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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