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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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主管部门(宁波不发):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更好地引导全省域、全方位融入长三角,规范和加强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7日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更好地引导全省域、全方位融入长三角,规范和加强省推
2、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二、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支持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三、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分类分档、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四、资金由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一体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长三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指导开展绩效评价,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长三角
3、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区域(平台)和最佳实践所在的市县。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项目,在项目的储备、实施过程中予以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在建、续建项目,优先保障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六、重点区域(平台)是指列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浙江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和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年度工作要点的区域(平台),主要包括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省际协同发展区域、省内一体化合作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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