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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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
3、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七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第八条国家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在行
4、业统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第九条国家鼓励加快建立供热计量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充分发挥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计量收费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供热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第十条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节能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供热行业的节能技术水平。对在供热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
5、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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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 供热 计量 管理办法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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