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国外)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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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土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搭建科技合作和交流平台,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育,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交流,提升我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规定的A层次人才,或符合A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据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已认定的B层次科技人才,或符合B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增选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年龄一般不
2、超过70周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包括(两院)院士工作站、(国外)院士工作站和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是指自治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国外)院士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相关国家的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考目录中的其他A层次类型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站,是指承建单位与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与自治区内专家
3、共建专家服务站的,原则上仅限自治区内企业、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旨在联合攻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专家参与,承建单位管理的建站模式,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承建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登记备案、建设指导、绩效评价和补助经费使用监管等。第六条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为院士工作站、专家
4、服务站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第八条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主要任务:(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四)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五)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六)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
5、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由承建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自愿组建。申请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三)已与1名以上(含)的院士专家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四)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合作项目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五)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每名未退休专家受聘
6、的专家服务站不超过1个、退休专家不超过3个,专家在每个服务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1个月;(六)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名称规范、不重复。(两院)院士工作站原则上命名为:承建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研领域+广西院士工作站.(国外)院士工作站原则上命名为:承建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研领域+广西(国外)院士工作站。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原则上命名为:承建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研领域+人才姓名+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原则上命名为:承建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研领域+广西专家服务站。第十条承建单位需提交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7、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服务站登记备案申请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二)承建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三)院士确认函或专家确认函;(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程序:(一)承建单位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一)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三)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商请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
8、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对未拥有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承建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后提交专家组意见。(四)自治区科技厅在IO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备案。(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登记备案的承建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广西院士工作站、广西专家服务站标牌。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承建单位推进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
9、团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相关政策落实。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第十四条承建单位负责制定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工作计划及日常管理、信用建设等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受聘院士专家配备1名以上(含)科研助手。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承建单位每年年底前对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经归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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