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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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规范性文件界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报送审查、讨论决定、公布、评估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
2、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直接管理的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制定要求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第四条【制定要求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制定要求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
3、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确实可行、操作性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工第七条【制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需进一步明晰;(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笫八条【禁止设定的内容】
4、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收费事项;(四)行政强制事项;(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六)阻碍改革创新;(七)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八)法外设定权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一般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立项;(二)调研起草;(三)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四)组织听证、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组织听证;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
5、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公平竞争审查;(七)合法性审核;(八)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九)公布文件与文件解读;(十)备案。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条【特别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提出申请,由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起草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审核报请厅主要领导同意,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
6、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起草主体】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处室或者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机构、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二条【项目立项】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起草单位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报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备案后,列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
7、计划。起草单位报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范性文件名称、初稿草案、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分析;(三)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解决的主要问题;(四)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五)起草单位分管厅领导审核意见;(六)拟完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七)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资料。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活动。第十三条【组织调研】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的效力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8、,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及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听取意见】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厅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征
9、求意见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组织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起草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第十七条【专家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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