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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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盘活商业办公存量土地和房产,补齐民生短板,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完善配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0月7日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盘活商业办公存量土地和房产,补齐民生短板,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完善配套服务水平,
2、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批国有建设用地中含有商业、办公用途的项目,商业、办公部分的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管理及其监督。存量商业、办公房产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商业、办公房产发展本办法支持的产业、行业的行为。第四条商业、办公项目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建筑功能临时变
3、更:(一)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土地用途可以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一级类商服用地项下的二级类之间转换,或者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一级类商业服务业用地项下的二级类、三级类之间转换,也可以变更为教育、科研、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用途,以及变更为城镇住宅(限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一)申请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应符合国家、省发布的相关产业用地政策(以下简称“产业用地政策”)规定,属于利用存量商业、办公房产发展体育、养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科研、现代服务业、医疗项目等产业、行业;
4、或者市政府明确可按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方式发展的补民生短板项目和产业引导类项目。第五条土地用途变更、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一)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公告公示无异议;(三)按宗地、子地块或者幢、层等相对独立空间为基本单元申请。其中,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酒店的,也可以按具有单独运营管理条件、相对独立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申请;(四)申请人承诺项目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已建成或者在建项目主体建筑结构;(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申请人应取消预售;(六)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 .变更内容符合详细规划原则;2 .申请时点剩余土地使
5、用年限不少于8年;3 .土地设定抵押的,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用途变更的书面意见;4 .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七)申请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单元已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2 .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3 .已取得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八)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批准土地用途变更或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一)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6、但土地出让合同条款约定“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双方同意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的情形除外);(一)申请人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间;(三)已纳入政府收储用地计划范围的;(四)原用地按总部办公、软件研发政策供地的(已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履约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可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研究);(五)住宅项目配建的商业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六)原用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行为未处置或未处置完成的;(七)其他依法不予变更的情形。第七条涉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7、对于宗地内产权人,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于确定的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抵押权人,应采取书面方式征求意见;对于不确定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公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第八条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申请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原则上由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批准,但下列建筑功能临时变更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一)原用地以划拨或限制性出让方式供地的;(一)变更为文化创意类产业项目的;(三)变更为含有居住功能的养老、医疗类项目的。”含有居住功能
8、”指分隔单元计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独立设置卫生间等设施;(四)变更为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引导类项目的;(五)确需增加必要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的。第九条土地用途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包含拟变更用途的房屋位置、面积、层数、变更理由等)、变更方案、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材料,向项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项目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各有关单位应依职责,参照新出让项目,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要求等提出意见,对原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新用途产业类型和
9、原监管协议约定,区政府与申请人拟定新用途监管协议条款,包括投资强度、税收、土地产出率、开竣工时间、股权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区政府的监管责任和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并于项目上报市政府研究之前函告资源规划部门。(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区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或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等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10日。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资源规划部门应同步开展调规论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源规划部门将相关材料(包含规划条件变更或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监管协议条款及违约责任、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等)上报市政府研究。(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区政府与申请
10、人签订监管协议。(四)资源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条件或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拟定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并按规定结缴地价;同时将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变更后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及原以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应在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中包含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补办出让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在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规工作。第十条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包含拟变更用途房屋的位置、面积、层数、变更理由等)、变更方案、利害关系人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1、等材料,向项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资源规划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相关材料报区政府或市政府研究。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或市政府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三)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函,明确变更的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增设的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并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合同,按规定计收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第十一条经批准变更后,申请人应按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人防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规定,进一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变更后是否符合新用途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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