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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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市监发(202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省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2023年9月19日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
2、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独有的重要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向好,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发展质量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降低发展成本(一)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
3、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延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
4、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So(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
5、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o执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落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
6、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个体工商户水、气等费用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水、气使用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扶持。引导省内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财产安全、员工安全、公共责任等方面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减费
7、让利、灵活缴费等支持政策。(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发展要素(九)开展网上购物节活动。联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上购物推广活动。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美团、抖音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携程等平台,开展“神券节”、“必吃榜”等专题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在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云品乐购”专区,实施“七彩云南、乐购好礼”计划。组织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三品一标、老字号、县域农产品公共品牌、非遗和优质旅游商品等产品入驻“一部手机云品荟”、“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积
8、极打造特色商圈。鼓励各州、市立足本地旅游、文化、民族、沿边开放等优势,以历史文化、餐饮美食、文化创意、国际购物、旅游休闲等为主题,结合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特色商圈。加快“一部手机逛商圈”在全省推广应用,鼓励对商圈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智慧商圈”。持续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业态丰富、功能完善、智慧便利、特色鲜明、底蕴深厚的步行街。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持续加大省级试点示范步行街、智慧试点商圈建设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鼓励各州
9、、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优先配齐居民生活基本保障类业态,不断丰富社区商业业态、补齐设施短板、创新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持续加大国家级、省级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支持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大力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夜间经济业态向多元化发展,把培育壮大夜间消费与美丽县城、特色小镇、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城市夜间经济业态,大力发展夜游、夜娱、夜品、夜购等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提升
10、全省中心城市夜间消费占比,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打造促消费活动品牌。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鼓励各州、市结合民族节庆、突出地方特色,组织开展“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积极整合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资源,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彩云购物节”、“云南名特小吃节”等系列节会活动。对各州、市组织举办的重点促消费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及成效,按照既有政策和规定择优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各地
11、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搭建灵活用工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12、、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稳岗扩岗类
13、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岗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力创新创业支持。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
14、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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