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docx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
2、出资企业。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Fl)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
3、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第五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 .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2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3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 .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3 .年化学需氧
4、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第二章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
5、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第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
6、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
7、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第十三条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第三章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
8、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
9、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第四章节能减排考核第十九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第二十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10、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央 企业 节能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2010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639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