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X路段“1X·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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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速X路段“IX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XX市X高速X路段“X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xx年X月X日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1(一)事故发生前车辆运行情况1(二)事故发生经过3(三)应急处置情况3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宜接经济损失4(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4(二)宜接经济损失5三、涉事车辆、人员、道路基本情况5(一)车辆情况5(二)驾驶人情况7(三)其他当事人情况7(四)事故地点道路及天气情况8四、事故相关检验、鉴定情况9(一)车辆检验鉴定情况9(二)痕迹鉴定情况11(三)车辆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X(四)血检、毒检情况X(五)尸检情况13(六)视频证据情况13五、涉
2、事营运车辆有关安全管理情况15(一)车辆管理情况15(二)驾驶员管理情况16六、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线索侦查情况16七、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17(一)事故原因17(二)事故性质19(三)事故责任认定19八、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20(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大队20(二)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20(三)XX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华大队21九、事故暴露的问题22(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22(二)经营者安全管理失位22(三)有关部门存在的不足23十、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及建议23十一、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24(一)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5(二)进一步强
3、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力度25(三)以案为戒,举一反三,广泛开展警示教育26XX市X高速坪山路段“x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X月1日14时27分许,一辆小型面包车沿X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XX市坪山段时,车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事故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事故发生后,X领导XXXXXX,X应急管理厅领导XXX,市领导XXXXXXX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严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
4、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安委办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交警支队、总工会和坪山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前车辆运行情况(二)2021年X月1日06时10分许,张XX驾驶xXL075UB小型面包车(以下简称“面包车”)搭载陈XX6人从XX龙华区建辉路与昌永路交叉口出发(满员),沿龙华区观澜大道、由福民收费站驶入X高速公路;08时51分许,
5、经X高速葵潭转入揭普高速公路;09时18分许,从揭普高速池尾收费站驶出高速,沿X大道、流沙大道、流沙长春路行驶。09时30分许,张XX一行抵达X市兰花广场献血屋,陈XX等下车与在献血屋等候的卓炎仪一同在献血屋献血。11时36分许,张XX驾车搭载陈XX等及从XX上车的卓炎仪一同返深(超员1人),途经XXG324国道、XX大道,从池尾收费站驶入揭普高速;X时04分许,经葵潭转入X高速;13时17分许,车辆在垢门服务区停留休息(时长约20分钟),期间除第三排两名乘客以外,其余均下车休息;13时37分许,张XX驾车进入垢门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加油时间3分钟),约13时41分许驾车驶离鲸门服务区;14时2
6、7分许,车辆行驶至X高速淡水往坑梓方向2841KM+200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X月1日13时许,张胜华独自驾驶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牵引车)牵引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以下简称“半挂车”),从X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旁空地出发,途经X高速,准备前往XX市X区横岗街道一工地拉陶瓷渣土,行驶至X高速公路2841KM200M路段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空载状态。(三)事故发生经过张XX驾驶牵引车沿X高速公路西行至坪山坑梓路段时,遇前方多车缓行,遂在左侧车道提前逐步减速;张XX驾驶面包车在该路段左侧车道以93kmh-108kmh的
7、速度超速行驶,遇同车道前方车辆缓行时未减速。14时27分许,张XX驾驶面包车行驶至X高速公路西行2841KM200M路段时,车头与张XX驾驶的牵引车牵引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面包车上驾驶员张江勇,乘客陈XX等当场死亡,乘客李XX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四)应急处置情况东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X月1日14时33分许,东部高速公路大队接到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于14时37分出警赶赴现场,并于15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协同坪山消防大队、x急救中心、高速公司路政大队等单位人员开展伤员救治、事故勘察、交通疏导、现场清理等工作并做好善后工作。坪山消防大队:X月1日14时34分许接报后立
8、即赶赴现场,于15时21分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区域警戒,确认受困情况,利用破拆工具组、金属切割机对已严重变形的面包车进行破拆,经过30分钟的破拆处理,成功将车内后排受困人员依次救出,由于主、副驾驶位严重变形,破拆难度较大,经过1小时的破拆处理,成功将全部受困人员救出。市XO指挥中心:X月1日14时33分许接到急救电话,14时35分许XX市急救中心下达指令指派坪山区妇幼保健院车辆及医务人员赶赴现场,15时34分许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伤员开展生命体征监测、保持气道通畅、止血包扎等现场紧急抢救工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X月1日14时39分许接报后路政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15时1
9、5分许到达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于17时05分许将事故面包车拖离现场。17时05分许,现场一条车道恢复正常通行,17时59分许,现场道路恢复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伤员救治、交通疏解、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综上,该事故中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发现存在救援指挥不当、参与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1 .伤亡情况。本次交通事故中,面包车驾驶员张江勇及乘客陈XX等
10、3人当场死亡;经鉴定,乘客XXX评定为重伤二级,XXX属轻伤二级,张XX等均属轻伤一级。2 .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坪山区政府等单位全力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及补偿等工作,遇难者家属情绪平稳,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约X万元。二、涉事车辆、人员、道路基本情况(一)车辆情况1. XL075UB小型面包车登记注册情况:该车于201XX年4月23日在X市车管所登记注册,所有人为“X县*便利店”,登记地址为*号,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6406A,车辆类型为“小型面包车”,
11、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强制险保额20万元,保单号:1041015390x583698*,保险有效期自20XX年4月23日起至202XX年4月22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车内(司机)座位险保额:1万,车内(乘客)座位险保额:6万元(6座Xl万元/座),保单号:1041015390x583697*,保险有效期自20XX年4月23日起至202XX年4月22日止。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近三年存在5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2. XLC4807号
12、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注册情况:该车于202XX年8月7日在湖南郴州市车管所登记注册,所有人为吴桂敏,登记地址为湖南省宜章县*,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OP66K24T1A,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XX年8月31日。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强制险保额20万元,保单号:66050720214310250057*,保险有效期自202XX年8月6日起至20XX年8月6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保单号:66052x0214310250027*,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
13、日止。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经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具有湖南省X市交通部门20XX年8月X日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X交运管郴字4310222033*号,有效期至20XZX年8月11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近三年存在26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3. 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注册情况:该车于20XX年4月X日在X省娄底市车管所登记注册,所有人为龚农兵,登记地址为湖南省涟源市*,品牌型号为“坤博牌LKB9403Z”,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20XX年5
14、月龚农兵将该车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桂敏。车辆保险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近三年存在7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一)驾驶人情况1.面包车驾驶人张XX,男,汉族,驾驶证发证机关:X省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X月18日,有效期至20XX年X月18日,准驾车型:Cl,伤亡情况:死亡。2.牵引车、半挂车驾驶人张XX,男,汉族,驾驶证发证机关:X省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19XX年8月26
15、日,有效期至20XX年8月26日,准驾车型:A2,伤亡情况:无伤害。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号:44142419*,有效期至20XX年3月14日。(三)其他当事人情况牵引车、半挂车无同行人员;面包车搭载7名乘客,情况如一8一下:陈XX,男,汉族,系副驾驶位乘客,伤亡情况:死亡。XXX,男,汉族,系第二排中间座位乘客,伤亡情况:死亡。XXX,男,汉族,系第三排靠右侧座位乘客,损伤程度暂时评定为重伤二级。XXX,男,汉族,系第二排靠左侧座位乘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XXX,男,汉族,系第三排靠左侧座位乘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XX,男,汉族,系第二排靠右侧座位乘客(加座),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6、XXX,男,汉族,系第三排中间座位乘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四)事故地点道路及天气情况1 .事故地点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X高速(G15)淡水往坑梓方向2841KM+200M曲线段,曲线半径R=6000,纵坡1.491%,横坡L7%路段,双向四车道,路段为沥青路面,道路两侧已设置钢板网式隔离栅,设计最高时速为110kmh,实际限速80kmho经勘查,现场道路线形平顺、路面平整,标志标线、突出路标、轮廓标清晰完整、反光效果良好;路中及路侧均设有波形护栏,护栏设施完好。20XX年7月,经XX交科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路段进行路面定期检测显示,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l)为92.02,评定等级为优,其中路面
17、抗滑性能指数(SRI)为90.30o经系统查询,事故发生地点前后两公里范围内(单向)近三年事故发生情况如下:事发路段4000米范围内(x高速淡水往坑梓方向2840284128422843KM)在20XX年、20XX年均未发生死亡交通事故,20XX年发生1宗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近三年共发生1宗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成因与道路因素无关。根据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XX)172号)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发生前,该路段不符合列入事故多发点段的标准。2 .事发时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路段天气晴朗,路面干燥,照明条件为白天,能见度200米以上。三、事故相关
18、检验、鉴定情况1. (一)车辆检验鉴定情况2. 1.075UB小型面包车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L075UB小型面包车转向系、制动系(静态鉴定)、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转向系、制动系(静态鉴定)、照明信号装置之规定;行驶系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9条条款行驶系之规定(第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相同)。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是否存在改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比对XL075UB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该车未检见改动痕迹。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在与半挂车碰撞时的行驶
19、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L075UB小型面包车与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前行驶速度为93kmh-108kmho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驾驶员及车内乘客在事故发生时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张江勇及副驾驶座乘客陈光冬处于系安全带状态,李伟林(坐于该车第二排左侧座位)、刘科杰(坐于该车第二排中间座位)、刘亮(坐于该车第二排右侧车底板方凳)、张石贤(坐于该车后排左侧座位)、岳大林(坐于该车后排中部座位)、卓炎仪(坐于该车后排右侧座位)均处于未系安全带状态。3. 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
20、定所对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牵引车牵引半挂车转向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6条款转向系之规定;牵引车第二轴右侧轮一固定螺母缺失,痕迹陈旧,故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9条款行驶系之规定,牵引车后部灯不能通电即亮,半挂车左后制动灯不能通电即亮,右后制动灯线路断离,痕迹陈旧,故照明信号装置、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8条款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之规定;牵引车高低档阀处漏气,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第五轴右侧制动气管与气室连接处漏气,第四轴左侧制动鼓工作面有凹槽,第五轴左侧制动鼓工作面有凹槽及工作面
21、直径超出报废尺寸,第六轴两侧制动鼓工作面有多条凹槽,故制动系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18274)第4.3条款鼓式制动器之规定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7条款制动系之规定;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与车尾部纵向水平距离超出40CM的标准,横梁左端与第六轴左边轮胎外侧胎肩横向水平距离超出IOCM的标准,横梁右部断离缺失,断口痕迹陈旧,故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x.9条款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之规定及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II567.2)第7条款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之规定。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半挂
22、车是否存在改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厢、钢板弹簧存在改动。(二)痕迹鉴定情况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与半挂车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L075UB号小型面包车前保险杠外罩缺失痕迹、前横梁凹陷变形痕迹、散热器碰撞向后移位变形痕迹、左前翼子板变形痕迹、前引擎盖护板碰撞变形痕迹、前挡风玻璃碰撞破损痕迹、车顶棚碰撞变形痕迹、左、右A柱变形痕迹,与牵引车牵引半挂车后保险杠碰撞向前变形痕迹、后箱板后侧右部碰撞刮擦痕迹、后横梁碰撞刮擦痕迹、左后照灯灯组移位痕迹、右后照灯灯组碰撞破损痕迹,二者在痕迹部位、形态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均能相互印证,符合XL075UB号小
23、型面包车车身前侧与牵引车牵引半挂车车身后侧碰撞刮擦形成的痕迹特征。(二)车辆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经XX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江勇驾驶的XL075UB号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8人,存在超员情况;该车在事故发生前10秒内持续以约103kmh速度(道路限速80kmh)在道路左侧车道超速行驶,直至小面包车车头正面追尾同车道正在行驶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发生事故时,其车速及行驶方向均没有明显变化。张胜华驾驶的xLC4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xK962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处于空车状态,无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三)血检、毒检情况1.经委托XX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面包车驾驶员张江勇尸血进行酒精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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