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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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激活公有住房二级市场,加快公有住房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XX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XX市十四届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住建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购公有
2、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管理及审批工作。需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建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上市出售的审批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四)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六)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七)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3、第五条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当年已购公有住房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第七条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县住建局办理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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