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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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生申诉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二、申诉受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下设
2、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部。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15名,分别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老师、学生代表组成。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和办公室主任1名。三、申诉的范围第八条学生对下列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非纪律处分的决定。(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四、申诉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的决定不服,需在收
3、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的申诉。第十条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要有申诉的事实、申诉的理由和申诉的具体要求,并附上本人处理或处分的决定复印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一)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三)超过申诉期限的。(四)已经向申诉委员会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五)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五、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可以受理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诉人。(二)不符合申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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