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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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高速公路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大队申请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支队提出申请:(一)施工连续工期超过60天的;(二)施工作业
2、占用道路长度超过3000米的;(三)施工作业涉及2个以XX速交警大队辖区的;(四)因施工作业需要双向封闭高速公路的。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向高速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施工申请报告,内容要素包括施工项目、施工时间、施工路段、占用道路情况等;(二)施工作业路段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及方案图、应急处置方案;(三)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附委托书。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均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标注提交时间(具体到日),并由提交人签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XX省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施工申请模块)提出申请并在网
3、上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与书面提交申请的办理程序相同。第五条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六条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公安内网或者政务网等渠道核查以下信息:(一)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二)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材料。高速交警部门经核查,发现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无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或者重新提交。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的,高速交警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条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
4、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勘查,查看道路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特别是作业控制区(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是否设置,各区域设置长度、限速标志设置、安全设施布置等是否合规。第八条经高速交警部门审核确认申请材料合法有效,且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应当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施工单位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方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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