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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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函2013)Ill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XX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X府(2015)21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方案(X府办2017)9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
2、家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其它涉农资金)、国家专项基金、省市县级财政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本市县唯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作为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
3、设质量等负责。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程序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省财政部门应XX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应XX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本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市县人民政府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本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政府高
4、标准农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第八条规划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已纳入规划的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第十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根据各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申请时间、要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XX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投资责任主体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并由投资责任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十一条方案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
5、时序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现状、存量、建设条件和存在的问题;(二)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三)项目初步设计;(四)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五)工程建设与管理;(六)后续管护和措施保障。第十二条方案应符合全省的总体规划、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共享农庄、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精准扶贫等有关资源要素进行融合,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效益。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第十三条方案由投资责任主体报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方案进
6、行评估。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资金拨付审批环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审批平台,做到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横向联动,同时响应,在线审批。第十六条经审批的方案,作为项目招标和建设实施基本依据。第十七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责任主体应在方案的基础上,XX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投资概算等。第四章项目建设和管护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项目施工方案编制,3-5个月内完
7、成编制和审批工作,并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提前向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缓开工申请,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项目建设鼓励实施代理建设模式,即“代建制”,按照XX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投资责任主体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质量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开展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交付项目单位管理使用。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
8、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化步伐,鼓励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由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定额标准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责任主体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投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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