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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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预警报警能力,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X省人民防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发放防空、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组成人民防空警报所需的发放、传递、控制等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第六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国防战备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检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应当
3、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需要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含已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标准修建相关基础设施,提供专用房和线路、管孔、电源。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法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购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台站手续。第三章设施维护第十一条市(州)、县
4、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组织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开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技能培训。第十二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者应当在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指导下,明确机构或者人员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取得该建筑物、构筑物权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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