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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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以及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3、;(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规,组织培训安全保护人员;(四)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方案进行安全指导;(五)指导对计算机病毒和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六)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七)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制造、销售;(八)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审查及安全管理;(九)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第六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信息系统安全保
4、护职责:(一)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三)对管理人员和应用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四)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七)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响应、处置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职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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