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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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信用增进、汽车消费贷款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第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3、,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有关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4、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在下列区域或者领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2 .在XX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设立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 .在XX市、XX市、XX市设立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4 .在XX市、其他川区县(市、区)设立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5 .从事债券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注
5、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职责的工作经历。(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出资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第九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决议、股东名册,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公司章程草案,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等申报材料;(二)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所有
6、权或者使用权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第十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八条、九条规定条件的资料。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二条本自治区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自治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自治区以外的融资担保公司来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
7、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二)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的决议;(三)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制度,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等申报材料;(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运营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第三章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报
8、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变更有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县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一)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二)变更名称;(三)变更营业地址;(四)增加注册资本金;(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七)变更业务范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沟通,进行合规辅导工作,保证变更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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