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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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2023年)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推进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与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惩戒有效衔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概念限定】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作出的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第三条【适用范围】省局及各市药监分局办理的省局监管职责范围的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审核、发布、撤回、更正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实施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坚持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分级标准】省局及各市药监
2、分局分别负责各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工作。各市药监分局、省技术中心以省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省局负责审核公示。第六条【职责分工】省局监督抽检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发布、异议受理及处置、提前停止公示申请的受理及处置;省局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各市药监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审查管理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以省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报省局监督抽检处进行审定、公示。第七条【实施原则】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并按要求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
3、信息公示系统,下列信息内容不予公示。L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3.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4.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5.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中适用免责条款处理的信息;6.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医药产业良性发展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信息;7.依法不予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八条【公示内容】公示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
4、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相关内容的,应在公示时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第九条【保密原则】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前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审核。第十条【公示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前,办案人员(办案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摘要报省局监督抽检处。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的保密部门应对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审核同意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办案人员应在送达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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