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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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国知发服字(2021)39号),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
2、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网点”)的认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设区市、综改示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网点的培育、推荐、管理和推广,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共同促进服务网点规范化发展。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报省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XX省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在本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二)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专职人
3、员需精通信息技术,能够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产品和特定信息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四)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检索分析工具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
4、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第五条省级网点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提交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向设区市、综改示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省级网点认定申报书;2 .省级网点建设发展规划;3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资质等证明材料;4 .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5 .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申请认定省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初审推荐设区市、综改示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
5、行初审,对申请主体、服务人员及其证照的真实合理性和资料的有效合规性负责。初审合格后结合当地布局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材料内容,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机构名单,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省级服务网点建议名单。(四)认定及公示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网点实际运行情况认定省级服务网点,并向社会公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第六条省级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续期。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网点,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布局和建设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备案国
6、家级服务网点。第七条省级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和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备并变更。第八条本省范围内的社会化TISC承办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动进入省级网点,无需申报。第九条省级网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聚集区或社会组织内设立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并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的专职人员。第三章服务重点和内容第十条经认定的省级网点,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基础,将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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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知识产权 信息 公共 服务 网点 建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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