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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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
2、产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三)危险作业罪;(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六)危险物品X事罪;(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九)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十一)从事矿山开采,伪造、变造、买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违法实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毒害性等行为,危害安全生产,涉嫌犯罪的案件;(十二)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四条应急管理
3、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案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期审核的,应当提起书面申请,经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0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可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案件进行集体审查研判,决定是否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咨询。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
4、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取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
5、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
6、予刑事处罚的裁判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书或者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决定书、裁判文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移送,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同级公安机关。第八条公安机关要求补充调查的材料应当属于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可以调查获取的相关材料,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第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公安
7、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侦查建议、补充侦查建议或者调查建议、补充调查建议。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第十条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抓捕。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复印有关材料的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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