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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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
2、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第四条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五条自治区、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管企业的数量、安全风险状况、执法队伍的人
3、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聘用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设置需求,XX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和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配备。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六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专职技术检查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
4、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虬对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采取考核的办法。第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纪守法、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优先聘用烈士子女和配偶、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5、,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一)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二)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含高级技师)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十条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聘用为兼职技术检
6、查员的,需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应急管理部门与技术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正在被拘留,或者因赌毒行
7、为被政法机关处理过的;(四)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五)与原工作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纠纷尚未解决的;(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应急管理黑名单的;(七)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五)项的限制。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I,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正式聘用。第十四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实战技能、保密管理和心理健康等,突出安全生
8、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专业性要求。兼职技术检查员入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培训考核。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可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专职技术检查员开展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续聘、奖惩、
9、薪资、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考核内容对兼职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第十七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四)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五)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七)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
10、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十八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考核、发证、备案以及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等工作,由技术检查员所在内设业务机构负责其日常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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