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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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并入选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的专家。XX省应急管理厅是XX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部门。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分水旱灾害、台风、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灾情管理、物资管理和防灾减灾,森林防灭火,工矿商贸,危化品管理,火灾,应急
2、指挥,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安全评估评价检测,应急装备和技术,建设,交通等若干专业组。应急管理专家所属组别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四条省级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第五条专家聘任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热心应急管理事业;(一)熟悉本行业领域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历,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四)年龄原则上在6
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专家组组织的相关活动;(五)优先吸纳专业技术娴熟,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及事故、灾害等救援现场经验的专家。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一)由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遴选专家信息;(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应急管理局、中央直属和省属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应急管理厅;(三)省应急管理厅对推荐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四)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批准后的专家,经公告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专家聘书。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间可进行增补和调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续聘由省应急管理厅办理有关手续。专家任期内
4、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管理与考核。第七条专家基本权利(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自然灾害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三)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四)受委派参加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专家基本义务(一)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接受聘任单位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5、委派工作的任务;(一)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有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三)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四)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五)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言献策,主动开展有关应急救援、事故防范、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专家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对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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