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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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XX省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三条我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第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受理登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经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购车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提交相关资料,代办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登记,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第五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应当使用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的。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不得转借、挪用、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电动自行号牌。第七条本省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e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群众可以通过手机微信扫描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Xea)等方式查询电
3、动自行车认证信息,购买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提交以下材料,并配合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工作人员查验:(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当核查强制性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查验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通过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生成电子行驶证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主查询,并当场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4、、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材料无效的;(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材料与车辆不符的;(四)电动自行车没有刻制整车编码或没有电动机号码的;(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迁入的,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原注册地车管所出具的注销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车辆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第三章转移登记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让人申
5、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转让人应当将该车涉及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三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确认车辆,当场办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二)电动自行车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交材料无效的;(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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