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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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2、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
3、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七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队站建设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
4、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大型核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
5、、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救援队。未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城市社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利用现有场地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按照国家有关城市、乡镇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执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
6、国家有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可参照国家有关乡镇消防队建设和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情况定期通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志愿消防救援队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救援队队长的任免,应当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应
7、当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在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指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五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二)落实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依法应当履
8、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志愿消防救援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做好消防工作;(二)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三)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四)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一体化管理、训练、执勤、作战体系。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应当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救援和预防火灾的能力。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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