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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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本市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迅速,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办法、XX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救灾物资、代储中央救灾物资及区代储市级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是指XX市财政安排资金或使用救灾捐赠资金,由XX市民政局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灾民基本生活及救灾人员防护装备的各类物资;民政部调拨给XX市安排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救灾物资。代储中央救灾物资是指由中央财政安
2、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指定XX市民政局代为储备和管理的救灾物资。区代储市级救灾物资是指由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商市财政局后,委托区民政局代为储备管理的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对区代储市级救灾物资行使所有权和调拨权。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市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依次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地方技术标准执行。第三条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及代储物资的规划、购置、管理与监督由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变相收费
3、、变卖和截留。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后,市级救灾物资可委托区民政局定点储备。担负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区民政局为代储单位。代储单位负责代储市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及时XX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上报有关情况。第四条积极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救灾物资验收、入库、出库、盘点、报废、移库等各环节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积极试点利用新技术,探索开发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探索救灾物资管理大数据应用,实现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区域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第二章购置与资金保障第五条市级救灾储备物资主要储备需求量较大、价值较高、需要定制定招、储存周期较长的
4、救灾物资。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市级救灾物资的,由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市民政局根据确定的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购置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市级救灾物资采购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在部门编制预算时提出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六条救灾物资管理经费是指专项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所发生的仓库租赁费、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保险费、救灾车辆维护保养和保险费、队伍建设费、接收物资出入库管理费、物资检验检测费、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及
5、保险等费用)、库房防汛费、短途装运费、储备救灾物资所需设备购置及维护保养费等。第七条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按照实际需求由市民政局提出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区代储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储备物资总金额的8%安排,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拨付代储市级救灾物资的区财政。代储中央救灾物资管理经费由市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下达的额度进行管理使用。各项管理经费的使用均按照财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储备管理第八条救灾物资管理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
6、、保管、出库、回收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建立安全、消防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库房及周边环境组织安全检查,实行24小时值守。建立库房管理领导责任制度和物资调度管理制度,加强仓储物资的日常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第九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设施应符合民政部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建设标准,采用市民政局制定的统一仓库标识。库房应具备地势优良、通风良好、密闭性强等条件,货物的分类、码放要符合有关库房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第十条救灾物资管理单位接到市级救灾物资或代储中央物资入库通知后,应及时配合指定的救灾物资检测机构对入库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包装
7、进行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市民政局。第十一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救灾物资实行分区、分类、分色管理,分类及码放要符合有关库房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要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第十二条为确保储备物资的使用质量,对物资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市民政局每年组织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储存时间达到3年以上的物资进行定期检验,按照分类、分批次、分生产厂家各随机抽取1-3件进行破坏性理化指标检测。对因超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导致该批
8、次储备物资技术指标下降,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报废。每次抽检使用的物资,要按批次分类对应存放,预备下次抽检时重复使用,避免造成物资浪费。第十三条车辆、机械装备类物资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保养维护,当设备正常运转出现问题,且丧失维修价值时,可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申请报废。第十四条救灾物资出现超过使用年限、经理化检测指标不合格或自然损坏的情况,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废。(一)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导致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物资管理单位或代储单位向市民政局提交报废申请,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报损或报废。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处理意见。(二)经批准报废的市级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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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 物资 储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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