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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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构建惩戒失信、激励守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社会信用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35号)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X安(2018)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行业属性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2、、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等六类。第三条【分级】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信用分级情况作为信用主体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定的指标之一。第四条【原则】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任务的处室(科室、股室)实施等级评定。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一)信用承诺和落实情况;(二)履职报告情况;(三)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五)联合惩戒情况。第五条【动态管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动态评
3、定的方式,根据信用主体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动态管理。(一)一级信用主体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 .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3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5.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1 .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失信记录。(二)二级信用主体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 .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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