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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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2、,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XX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
3、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计划与收购第
4、十三条地方储备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XX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XX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
5、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
6、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
8、财政补贴。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负责储备粮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第二十三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第四章轮换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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