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执纪处理工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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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医院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执纪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和规范医院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医院对管辖范围内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执纪处理适用本试行办法。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以下简称违规违纪问题),是指医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纪律以及医院有关制度、规定等问题。第四条违规违纪问题的执纪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事求是,惩前感后、治病救人等基本原贝L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2、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执纪处理工作中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故意和过失、因私和为公、违规和试错等区别对待、恰当处理。对造谣生事、恶意中伤、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者严查重处。第五条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处置、立案、处理等事宜在向医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医院党委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问题,由院纪检监察室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调查处理;上述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院纪检监察室向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上报市纪委监委。第七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由院纪检监察室向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上报市纪委监委;问题涉及院党委主要
3、负责同志的,直报市纪委监委。第三章受理第八条院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本院管辖范围内的违规违纪问题举报受理工作。第九条院纪检监察室对收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人统一登记编号,建立管理台账集中管理,确保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损毁。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举报件来源、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联名)等。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与首次举报件一并存档备查。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或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上述管理处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第
4、十条对接收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属于本院党委管辖的,由院纪检监察室直接按程序办理;重要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向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及时上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二)非本院党委管辖的,按照“不摘抄、不复制、不登记、即收即送”的原则,将举报件原件上报市纪委监委或移送有关单位处理;(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等事项,不予受理。属实名检举控告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院纪
5、检监察室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属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第十一条院纪检监察室受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集体分析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一)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实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反映问题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主要问题已经初核核实失实或者查无实据,需要被反映人对其他问题作出说明的;反映问题笼统、时间久远或者被反映
6、人已退休多年的;其他有必要进行谈话函询的。(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具体,具有可能性和可查性;需要作侧面了解后,才能视情确定处置意见的;经谈话函询,被反映人对有关问题未说清楚、所作说明与组织掌握情况不一致,或者被反映人已多次接受谈话函询,需要进行了解核实的;其他有必要进行初步核实的。(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身体、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其他需要暂存待查的。(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时间久远,被反映人年龄过大或者离退休、去世的;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属人身
7、攻击、侮辱谩骂的;经开展基础性工作,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的;已办结的重复件;其他需要予以了结的。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报经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第四章谈话函询第十二条院纪检监察室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或科室有关负责人陪同;经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或科室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制作谈话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情况说明。第十三条院纪检监察室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以院纪检监察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
8、在党支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院纪检监察室。被函询人为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或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上述负责人的,应直接将书面说明上报院纪检监察室。第十四条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书面说明后7日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向有关科室和个人了解情况,进行必要核实。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规违纪需要
9、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对采取第(一)种方式处理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当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反馈被反映人及其所在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对采取第(二)(三)种方式处理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形成情况报告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院党委会批准后落实。院纪检监察室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第十五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第五章初步核实第十六条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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