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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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
2、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使用辅警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第七条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
3、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规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章招聘第八条辅警用人计划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配置额度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公XX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
4、民政府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或者XX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五)身心健康。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三)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四)参加非法组织
5、、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一)退役士兵;(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三)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四)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第十三条对聘用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职责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
6、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相关警务工作。辅警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十五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盘查、堵控、监控、看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开展租赁住房、港船岸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三)管理戒毒人员、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查缉毒口口口;(四)执行交通管制和检查交通安全,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开展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六)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
7、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七)开展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执法办案场所、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八)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九)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协助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三)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工作;(四)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五)维护案(
8、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六)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工作;(七)开展值班值守、治安巡逻、安全巡查工作;(八)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七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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