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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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公用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XX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办法(以下简称公平竞争办法)、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XX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企业,作为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公用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可以参考本指引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第三条【合规管理必要性】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将面XX额的经济处罚和声誉减损,公用企业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
2、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反垄断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第四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的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公用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用企业因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风险为目的,以公用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管
3、理架构设计、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处置、合规运行机制与保障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第二章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公用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检查、汇报、培训、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合规风险。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第六条【合规管理制度】公用企业可以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反垄断合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业务规模、行业特性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
4、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定期对反垄断风险和反垄断合规体系运行情况等开展评估。鼓励公用企业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加强对垄断风险行为和反垄断合规体系运行的识别预警和监控分析。第七条【反垄断合规考核】公用企业可以建立反垄断合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第八条【竞争文化培育】鼓励公用企业将公平竞争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公用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断增强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第三章风险识别与防范第九条【一般规定与要求】公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法律顾问
5、咨询或者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以评估相关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是否合法。第十条【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公用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行为规定作出评估、判断。根据行业特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一般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相关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高,应当重点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第十一条【水、电、气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应当重点警惕下列行为:(一)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供水、供电、供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规定不合理的“预付费”最低限额等;(三)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
7、用户购买保险或者其他不必要的商品;(四)没有正当理由,将用户依法可以自行购买的商品与公用事业服务进行搭售;(五)没有正当理由,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实施其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或者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等;(七)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用户实行接入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别待遇;(八)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二条【公共交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重点警惕下列行为:(一)在申领、补办公交IC卡或者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明显
8、高于成本的工本费或者押金等;(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用户注销申请,或者扣押用户未消费的金额;(三)没有正当理由,在办理、注销公交IC卡或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四)没有正当理由,在办理、注销公交IC卡或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五)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保险等;(六)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XX地理位置特性,X州海峡水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十三条【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具有市场支
9、配地位的电信企业应当重点警惕下列行为:(一)强制向用户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初装费”“入网费”“设备调试费”等费用,或者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等;(二)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入网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业务设备;(三)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办理非必要性业务;(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升级网络服务或者携号转网等;(五)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用户注销电信业务;(六)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七)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其电信网络基础设施等行为;(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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