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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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处警和执法执勤活动的便携式取证设备。第三条现场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标准配备、正确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做到出警必带,处警必用,资料必存,信息化管理。严禁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非警务活动。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和
2、考核,发挥现场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执法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考评。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音频设备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I。科技信通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管理系统、采集平台建设、维护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民警开展下列执法活动,应当全程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一)处置各类警情;(二)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三)当场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
3、行为;(四)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五)查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辨认等执法办案活动,以及收集、固定证据等环节;(六)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侵害民警合法权益行为;(七)其他应当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的情形。第六条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要完整记录执法现场的相关环境,并突出以下重点:(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现场遗留或发现的刀具、棍棒、砖头等作案工具以及赃物、违禁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二)受伤人员的受伤部位及损伤程度;(三)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等重点人员的言行及面貌体征;(四)民警在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的谈话过程和内容;(五)
4、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及其他重点人员;(六)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收集到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七)各类执法告知、文书送达等执法情形;(八)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要其注意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一)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二)执法对象不配合民警执法的;(三)现场群众起哄、闹事或者不服从警察命令的;(四)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第三章配备、使用第八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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