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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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办法XX市社会信用办法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推送、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
2、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公布。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以及信用评价初评等工作。市外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备案地区县公安机关负责信用信息采集以及信用评价初评等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应急、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公正原则,不得侵犯社会
3、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本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通过“XX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完整地录入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第八条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应当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并承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保安服务合同等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第九条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XX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上更新。第十条保安服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推送至“信用中国(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国家企业信用
4、信息公示系统、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XX市大数据中心等信用信息平台和XX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并推送至“信用中国(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据下列信息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一)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的信息;(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信息;(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设立许可、保安培训设立许可或者外省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备案登记的信息;(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五)公共
5、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社会保险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六)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七)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九)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十)国家机关授予表彰奖励的信息;(十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的信息;(十二)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开展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基础分为100分,设置扣分项、加分项。综合评分基础分+扣分项+加分项,综合评分最高分为100分,超过IoO分的按1
6、00记分。记分标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与本单位信用信息应当全部叠加,合并记分。第十四条外省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在当地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其分支机构在本市从事保安服务相关活动时,公安机关应当作为严格监管对象加强管理。第十五条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划分五级: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具体标准如下:(一)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二)综合评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三)综合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四)综合评分在60分(含)至70
7、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五)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信用等级为:E级。信用等级周期为一年,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新设立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自许可、备案之日起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六条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直接评为E级:(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以及被市场监督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或备案证的;(四)
8、私下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备案证的;(五)擅自改变武装守护押运企业国有控股性质的;(六)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因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保安培训单位发布不实招生广告,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为名,诱骗学员入学或乱收培训费等严重侵犯学员合法权益,被查处的;(九)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对象的;(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可作为E级认定标准的。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外省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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