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吸毒行政案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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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吸毒行政案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吸毒行政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吸毒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吸毒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吸毒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等处理措施的案件。第三条吸毒行政案件由吸毒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吸毒行为作为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吸毒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
2、处理决定。办理毒品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对与刑事案件直接关联的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吸毒行政案件,经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可以办理。第四条涉嫌吸毒人员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呈阳性,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本人两次以上陈述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两次询问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不得完全相同);(二)本人陈述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且有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检测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明的;(三)本人不承认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但有两人以上证人证言或其他两项以上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
3、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检测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明的。第五条有吸毒史的涉嫌吸毒人员毛发样本实验室检测呈阳性,且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提取毛发样本距其前一次因吸毒被查处时间超过6个月。(二)排除因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情况,以及因治疗疾病服用合法药物情形;(三)办案部门已经告知涉嫌吸毒人员享有申辩的权利以及未提出申辩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涉嫌吸毒人员未提出申辩或提出的申辩事实和理由经查证不成立。涉嫌吸毒人员申辩的事实和理由,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的,不宜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第六条涉嫌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虽不具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条件,但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本人陈述有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二)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第七条非医疗目的滥用国家尚未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含处方药)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第八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自愿戒毒之日起6个月内,毛发样本实验室检测呈阳性,无其他证据证明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得予以行政处罚。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并采
5、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提出认定意见或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负责采集和送检违法嫌疑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的办案民警,不得同时担任检测人员或吸毒成瘾认定人员。第十条有以下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吸毒人员有吸毒史:(一)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由决定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通知书,或执行场所出具证明材料,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吸毒人员因吸毒被处置过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在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等信息系统中有记录,与吸毒人员陈述基本
6、一致的(办案部门打印该记录、加盖公章并经吸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作为认定具有吸毒史的证明材料)。吸毒人员不主动供述或不签名确认,经两人以上相关证人证言指认该吸毒人员确有该段吸毒经历的,也可作为认定该吸毒人员有吸毒史的证明材料。(三)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等信息系统中的身份、吸毒史等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部门可以打印并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作为证据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行为处理决定原件或者重新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四)参加过自愿戒毒的(由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五)毛发实验室检测呈阳性。第十一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
7、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健委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可以从吸毒人员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表现中把握。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两人以上证人证言等可作为证明吸毒人员具有戒断症状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医
8、疗机构出具有戒断症状的证明。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文书(一式五份)由决定机关送达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被执行人户籍地派出所和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第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看守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按以下程序继续执行社区戒毒:(一)由刑事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社区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从变更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并通知其家属、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社区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责令其自收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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