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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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6日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8年8月23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9月1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
2、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方便入学(园)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
3、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第五条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
4、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编制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第七条组织编制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布局专项规划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和备案。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
5、门,每三年对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调整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第九条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适龄人口数量、生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幼儿园按每千人口四十五名适龄幼儿计算,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二)小学按每千人口一百名适龄学生计算,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三)初级中学按每千人口五十名适龄学生计算,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四)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
6、四平方米以上。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山区和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的,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四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一万人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小学;二万人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的居民数量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人口入学(园)需求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照前款规定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
7、予以解决。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住中小学校、幼儿园适龄人口,合理确定乡(镇)、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原则上应当配置幼儿园、小学;常住适龄初级中学生一百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初级中学。行政村常住适龄幼儿二十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幼儿园;常住适龄小学生五十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小学。鼓励乡(镇)规划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初级中学。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优先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书面征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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