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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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23年11月3日第6/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第七章供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
2、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要素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切实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介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第三条遵循原则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深度融合,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
3、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二)坚持精准供应,深挖土地要素供需潜力,准确把握供地数量、节奏、时序和结构,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四)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土地供应、土地监管、违约处置、到期处置或者退出的全周期管理。第四条供应方式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短期利用、租赁、先租后让、临时用地等方式供应。临时用地的管理按合作区临时用地实施细则执行。第五条供应计划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经济发展局、金融发展局、商事服务局、民生事务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城市
4、规划、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产业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商业和办公用地的供应,切实加大人才住房、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划拨、出让、租赁及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须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短期利用、临时用地方式供应的土地不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范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一)合作区全额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项目用地;(二)合作区全额财政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涉澳青年创新创
5、业平台项目用地;(三)合作区全额财政投资建设的只租不售标准厂房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二)取得项目立项文件,确定建设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用地面积及座落等;(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治;(五)占用林地的,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六)涉及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须按规定进行论证是否允许占用;(七)土地权利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按
6、土地现状划拨。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合作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二)出让前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治;(三)占用林地的,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四)涉及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须按规定进行论证是否允许占用;(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六)地块位置、地块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明确;(七)按规定完成地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的参考依据;(八)场地基本平整,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工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包括软基工程以及其他非共性需求的工程);(九)产业项目用地允许设定明确的、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出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类型、用地
8、选址、用地规模、出让年限、投资强度、物业处置、税收贡献、违约处置等,相关内容写入项目监管协议,公开出让时一并公开公告。项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具有可以量化、可以操作的违约处置措施;(十)产业项目用地须设置明确的竞买准入资格要求,为落实总体方案,合作区新出让产业用地,应当直接服务于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竞买准入资格要求(出让对象)原则上可以优先考虑在澳门注册成立的企业。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各类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涉及多种用途的混合用地,应当按照混合用地所包含
9、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各用途的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上述对应用途的最高年限。鼓励工业用地在不突破最高出让年限的范围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价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出让起始价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二)招拍挂出让须设定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与出让起始价一并经集体决策确定,竞买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的百分之二十,不得高于出让起始价的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与受让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10、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第十四条出让用地的建设及产权要求受让人在宗地范围内修建长期使用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须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除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资、赠与、互换和抵押。产业项目的物业处置等,按照项目监管协议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受让人配建并无偿移交合作区有关
11、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完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合作区有关职能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合作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受让人须落实地质灾害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十五条出让用地到期处置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受让人逾期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可以依法处理。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适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是指将国
12、有土地使用权在短期内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的行为,原则上仅限于合作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一)属应急且短期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公共驿站、公交站场、电动车充电桩、垃圾站、公共卫生安全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条件短期利用土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和使用期限等;(二)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占用林地的,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五)由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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