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转让合同集合(2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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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转让合同集合(21篇)林权转让合同集合(精选21篇)林权转让合同集合篇1甲方(转出方):住址:乙方(转入方):住址:为规范林地流转(包括非“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林地)行为,维护林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流转林地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现状甲方将其享有的坐落在的下列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面积共一亩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再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租赁、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形式出资或条件;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2、等)的方式,从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流转期限共一年,流转给乙方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O第二条林地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及时间(一)林地流转价款采取以下第一方式支付,如需具体收取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作补充约定。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元,面积亩,共计为一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一元,共计一元,支付时间为年月日。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期,每期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o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元,共一元。以后每一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二)本合同生效后一
3、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一天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地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林地;2、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3、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4、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
4、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5、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对流转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林木处络收益权;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4、必须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珞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5、。5、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流转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地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四)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
6、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继续经营使用权,但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一天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络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貉方式为O第五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应按合同规
7、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承包或流转价款的一。作为滞纳金。逾期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8、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镇(乡)政府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一种解决方式:(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第七条其他约定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或补充)O第八条附则(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如需经镇(乡)政府批准或经主
9、管部门备案(签证)的,经自批准或备案(签证)后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原发包方和镇(乡)政府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乙方(签名盖章):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_月日林权转让合同集合篇2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的林权及相关权益;一、转让标的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1、甲方承包厦门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二、转让价款及
10、支付方式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付清;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元支付,并于每年一月日前按年支付。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
11、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四、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五、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六、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日期:年月日日期:年_月日林权转让合同3_县(市、区)_镇(乡)村委会合同编号:村组林
12、地流字第一号签订日期:年月日广东省林业局监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林权转让合同集合篇3甲方:(出租方)乙方: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财产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15亩.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20年,甲方从20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年12月30日.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第四条.租赁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租
13、赁期间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乙方拥有,甲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第六条.违约责任1
14、、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第十条补充协议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荒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
15、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一年一月日乙方(公章):一年一月日林权转让合同集合篇4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自留山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自留山权转让的权利内容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取得自留山在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山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
16、该山地使用权。第二条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所在位置,小地名O四至界限东:南:西:北:总面积约_亩。第三条山权转让期限乙方受让上述山地使用的期限为,自_20年_4月_8一日开始。第四条转让金山地使用权转让总金额人民币(_)。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提供1951年月日常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和20_年4月日曹宅村出具的该土地使用权确认证明1张(原件)。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到现场说明合同山地四至位置。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山
17、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山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和使用权,(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2、山地的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山地使用权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3、乙方在山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4.如因国家或其他单位需要征占用山地时,所得到的征用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二)乙方的义务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山场范围内有关农户的协调调和附着物补偿全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
18、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计算(即人民币元整)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同时赔偿该场地上所有资产的评估价5倍计算。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见证机构执一份。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林权转让合同集合篇5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地所有人:甲方林权证号:坐落:林地类型:面积:亩,共一宗。第一宗(亩),四至界限为:东至责任山;西至责任山,南至责任山;北至责任山。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20、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
21、的权利。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的权利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
22、,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四)乙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
23、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转让费每年元,合计元,(大写:),自年月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五、违法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产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合理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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