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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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15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有关要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并报市
2、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1日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3、、适用范围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二、房源筹集方式(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二)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类
4、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四)租赁住房纳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三、项目认定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参照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
5、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明确的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土地、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四、运营模式(一)运营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对无专业化租赁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支持通过委托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进行运营。(二)运营管理。各类房源应按照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成办规(2022)8号)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确定房屋租金。(三
6、)运营期限。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1.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2 .存量土地建设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3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4 .租赁住房纳管项目。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按照该房屋建设类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确最低运营期限;非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运营期限应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自持年限且
7、不低于5年。(四)续期与退出。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五、支持政策(一)土地支持1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报经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
8、性租赁住房。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仍有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项目产业开发履约情况及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报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购买其可销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2 .支持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
9、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土地,土地竞得人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项目产业开发履约情况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报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后的现有权利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财政支持1 .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2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乎印发保障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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