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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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单位: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南宁、桂林、北海、贵港等地开展了“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试点取得了突出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降低经营主体准入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推广“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全面推行跨辖区“一照多址”,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在全区范围推行跨辖区“一照多址”,
2、不断深化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大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二、改革范围全区自2023年11月7日起推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全区范围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经营主体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设区市(含县、市,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跨辖区“一照多址”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三、改革内容(一)推行跨辖区“一照多址”。经营主体可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属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允许跨区域、跨登
3、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各级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理登记。(二)自主选择登记方式。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一照多址”登记,也可以单独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主体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经营场所登记,也可在设立登记后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经登记的经营场所可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登记机关要按照指引,及时把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各辖区管辖部门,各级管辖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对“一照多址”的经
4、营主体进行监管。建立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事前预警机制,加强对使用违法、禁用或不符合规范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行预警管理。(四)探索证照互通联动。各地可结合实际,推行“一照多址”营业执照与许可审批事项互通互认,推广经营主体凭“一照多址”营业执照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无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推动营业执照“一照多址”与许可证“一证多址”同步办理,探索“一市一照一证”改革,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准入准营的制度性成本。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落地生效,推进改革稳步开展。(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单
5、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相关政策规定、操作流程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总结推广。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文件传达至同级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原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4)290号)有关“一照多址”登记规范不再执行。请各级
6、登记机关做好登记指导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5531253o附件: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操作指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10月31日附件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操作指引一、改革定义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是指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可允许跨区域、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二、适用情形1.经营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设区市(含县、市、区)范围内;2 .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3 .经营场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7、要求;4不涉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的。三、登记规范(一)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可一并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提交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2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在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二)经营主体成立后,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4 .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
8、”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登记:1 .已不在原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2 .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设区市范围的;3 .其他应当变更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登记。(四)“一照多址”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五)“一照多址”经营主体申请取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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