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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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卫规(2023)4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南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委相关业务主管科室联系。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南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秩序,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
2、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签约服务等形式,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第五条南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
3、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原则上按照3万至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为0.5万至1万居民。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和服务人口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区域较大,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应优先由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七条对人口规模较大的县(指县政府所在地人口超过10万)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
4、机构或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村委会改居委会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标准将原村卫生室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撤销村卫生室,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必要时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第九条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工作。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还可以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
5、件许可登记的其他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许可登记的其他诊疗科目。第三章服务功能与职责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6、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含残疾人康复)服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拓展医养结合、安宁疗护、远程医疗、智能辅助诊疗等医疗服务。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配备2名至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医师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
7、医师,并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护士、药学、检验、影像等其他人员按需配备。第十六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第十七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含中医)工作的临床医师,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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