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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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保障项目资金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我市进一步兑善轨道交通建设和轨道资源开发双向反哺机制全力推动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府(2022)5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我市经批准建设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
2、目投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政府主导、市镇共建、资源整合、多渠道筹资、多元化经营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提供稳健的资金支持。探索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一体化的实施机制,支持市属国企发挥轨道交通投融资主体作用,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和轨道资源开发双向反哺的投融资机制,推动我市轨道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系统规划。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运营资金需求,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的土地开发资源供应,拟订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平衡方案(以下简称“投融资平
3、衡方案”)。(二)有政府财政支持。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提留土地出让金、接收政府分成物业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资本金投入、专项债还本付息、运营补贴。(三)有社会资本参与。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并对其进行全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综合效益最大化。(四)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思路,理顺投融资主体与建设运营主体的关系,引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向市场化和多元化方向转变。(五)有项目投资回报。进一步发挥市属国企作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主体的作用。支持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
4、体“以地筹资”,鼓励其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TOD综合开发(以下简称“T0D综合开发”)和通过接收政府分成物业,获取合理经营利润,充实现金流,支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需求,促进轨道交通外部效应内部化。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局负责牵头并协调全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的实施。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工作的开展。第二章投融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主要有市财政全额投资、市财政出资本金的授权经营模式和PPP(含特许经营)模式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融资模式。(一)财政全额出资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
5、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二)市财政出资本金的授权经营模式。市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项目资本金,并根据实际情况牵头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经市政府授权负责项目其余建设资金的融资,开展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三)PPP投融资模式。以PPP形式建设和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轨道交通局制定PPP实施方案,并通过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四)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融资模式按市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第七条科学运用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创新融资模式。(一)政府融资手段。积极引入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积极向上级争取政府额度,适度倾斜支持轨道
6、交通建设。(二)企业融资手段。1 .常规性融资手段。主要包括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探索跨境融资渠道。2 .引入保险机构资金。落实国家鼓励保险资金投入政府重大基础设施的政策,用好保险资金期限长、利率稳的优势条件,打通保险资金投入轨道交通项目渠道。3 .探索资本市场筹资。利用公司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第三章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第八条市政府设立“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专项资金账户,市轨道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九条轨道专项资金筹集方式。(一)经营性用地土地出
7、让轨道专项资金收取,国铁、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或流转的,收取土地出让或流转总价的20%。对此范围外的,收取土地出让或流转总价的10%o(二)TOD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计提资金、土地收储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后,原则上市主导收储的,由市、镇按4:6比例分成;镇主导收储的,由市、镇按2:8比例分成。属市分成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其中,对于投融资平衡方案划定的融资地块,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方案执行。(三)ToD范围内已批未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物业分成,具体按东
8、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土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方案(东轨道办(2022)1号)执行,其中归属市政府物业分成所得现金收益全部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四)TOD范围内城市更新政府物业收益分成。根据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实施办法(东府(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归属市政府的分成,除移交市政府指定单位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所得现金收益全部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第十条轨道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综合开发的范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专项债还本付息;项目运营补贴;关联地下空间、同步实施工程建设资金支持;项目资产更新和追加投资投入;站点周边土地储备资金支持;建设运营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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