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3课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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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13课 合同法,学习要点,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1、平等原则(三方面)合同法笫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
2、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
3、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4、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问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
5、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征用合同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三、熟悉合同的分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需要如下条件:(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2)经过要约与承诺;(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中要约、承诺在合同订
6、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五、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六、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
7、立合同的人。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七、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八、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
8、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九、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1、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
9、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十、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10、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十一、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十二、承诺1、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11、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
12、时合同成立。,4、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十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水讲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十四、承诺超期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13、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无效)。”,十五、承诺延误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笫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十六、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
14、争议的方法(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十七、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由于语言文字解释的多样性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5、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十八、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十九、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二十、缔
16、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二十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欠缺可能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如果未满足所附条件的要求,即使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会生效。如果约定了终止的时间或条件,满足了该时间或条件的要求,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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